申请低保在哪申请?什么条件?大连市民政局解读新修订低保政策

2020-11-07 11:00 半岛晨报

2020年7月1日,新修订的《大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162号)及其配套文件《大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大民发〔2020〕107号)将正式实施。日前,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就大连市新修订的低保政策进行了解答。

1.问:如果想要申请低保,可以去哪里申请?

答:《细则》第四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低保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等工作,并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申请审批、保障金确定、动态调整、停止保障等审核意见。

2.问:以户为单位申请低保需要什么条件?

答:《细则》第七条规定:按户申办低保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条件。

3.问:哪些人员可以单独申请低保?

答:《细则》第八条规定: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特殊人员,可以单独申请低保:

(一)困难家庭中依靠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供养,无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二)困难家庭中依靠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供养,无劳动能力的重病患者,艾滋病患者;

(三)困难家庭中的重点优抚对象;

(四)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五)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特殊人员。

4.问:可单独申请低保的人员的规定中所说的困难家庭是什么意思?

答:《细则》第八条规定:困难家庭,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当地三倍低保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条件的家庭。

5.问:哪些人算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答:《细则》第九条规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下列人员: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父母和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含)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以及18周岁以上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成年子女等;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共同居住半年以上)的人员(已婚子女、35周岁以上成年未婚子女除外)。

符合上述情况的看守所羁押人员(含取保候审)应认定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6.问:哪些人不算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答:《细则》第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列入家庭成员:

(一)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依法确定的失踪人员;

(三)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不包括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等人员);

(四)戒毒期为3个月以上的正在戒毒所强制戒毒的人员;

(五)在部队服义务兵役的人员、军校士官学员;

(六)在部队服志愿兵役的未婚人员;

(七)依法确定的其他人员。

7.问:子女在大学就读期间获得了1000元奖学金,是否应该算入家庭收入?

答:《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在校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生活补贴以及实习或者打工获得的劳动报酬,学校、政府和社会给予在校困难家庭学生的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8.问:儿子40岁还没有结婚和父母生活在一起,儿子的收入还应该计算到家庭收入吗?

答:《细则》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了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共同居住半年以上)的人员,但已婚子女和35周岁以上成年未婚子女除外,因此儿子不按照家庭成员全额计算家庭收入,但是需要按照收入计算赡养费。

9.问:如果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金,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答:《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金的,区(市)县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停发低保金,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低保金,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将有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对因骗取低保金被记入个人信用记录的,应当纳入低保管理信息系统,再次申请低保时,应当经市及区(市)县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两级复核确定,复核期限不计入申办时限。

10.问:如果威胁、侮辱、殴打低保经办人员,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答:《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威胁、侮辱、殴打低保经办人员,扰乱工作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半岛晨报 39度视频记者辛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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